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二年致感情破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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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张X为与被上诉人程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程X、张X经媒人介绍于2004年3月6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于2005年4月6日生育一子名张锦程,现随张X生活。程X于2006年3月6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驳回诉讼请求。后程X、张X分居生活至今。在一审庭审中,张X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张锦程,并且不让程X承担抚养费,程X表示同意。

  一审认为:程X、张X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程X曾因感情不和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该院作出(2006)杞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程X的诉讼请求后,程X、张X仍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分居生活已届满二年,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程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X表示如果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张锦程,程X表示同意,故婚生子张锦程由张X直接抚养为宜,抚养费张X自理。一审判决:一、解除程X与张X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张锦程由张X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张X自理;三、驳回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程X负担。

  张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与程X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二人感情上有问题也是程X的父母干涉造成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程X辩称:双方经媒人介绍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其为聋哑人,缺乏与张X的感情交流、培养,并且张X对其还有殴打行为。现双方分居已届满二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另查明,程X起诉时称双方无婚前婚后财产,张X对此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程X和张X结婚后,程X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且与张X分居生活,已届满二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张X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因程X系聋哑人,对于婚生子张锦程,由张X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张X自理,一审此判决理由成立,应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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