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家庭冷暴力是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家庭冷暴力是新出现的一种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对于家庭冷暴力应怎样认定。下面。
案情介绍:
廖某(女)与陈某(男)夫妻俩均为金融业从业人员,收入不菲,待遇优厚,女儿也乖巧可爱,在邻居眼中,这无疑是一个人见人羡的好家庭,然而让邻居们意想不到的是,廖某居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了,廖某诉称陈某自从女儿出生后,因为“重男轻女”以及“生了女儿负担轻”等思想作祟,经常在外玩乐,彻夜不归,即使在家也对廖某漠不关心,没什么交流,对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诸多事务也不闻不问,给廖某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双方已分房生活近一年,请求法院准许离婚。廖某辩称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纠纷,虽然有“冷战”的情形,但夫妻关系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廖某与陈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并且生育了一小孩,虽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融洽,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陈某真心希望和好夫妻关系,只要廖某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多一些沟通,少一些猜疑就可以消除误解并化解矛盾,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并巩固下去的,据此,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家庭冷暴力的界定。
简要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这里,家庭暴力表现为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有形的方式,看得见,摸得着。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家庭成员的法治意识的强化,这种有形的暴力渐次退居次席。
家庭成员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这种现象,以一个新概念取代,称之为家庭冷暴力。这种冷暴力最明显特征: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以及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处理”的行为。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压制等,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特别是对于女性,更容易产生委屈感、被控制感,孤独感,被遗弃感,变得或者脆弱易激动,或者抑郁消沉,或者狂躁不安,严重的还可发展成为精神病。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往往比肉体上伤害更可怕,因为肉体上的伤害还尚可治愈,但精神疾病的发病机理目前尚不明确,医学界也尚不能有效治愈精神疾病。因此,冷暴力系行为人通过常见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显性手段以外的其他隐性手段,给家庭成员的精神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一种暴力行为,应当归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并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足以引起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情形来进行考量。
具体在本案中,陈某对廖某漠不关心,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而廖某则以分房而居,你不理我我也不理你的方式“反制”陈某,双方成了“同一个屋檐下的陌生人”,应当说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行为,关键是冷暴力行为是否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由于法律规定的笼统,“一定伤害后果”的认定完全由法官的自由裁量,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倾向于以“一次性的较大的伤害”或者“多次的,连续性的较小伤害”作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具体到家庭冷暴力,造成家庭成员患上抑郁症、焦虑症、强迫症、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的,或者家庭冷暴力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家庭成员有明显的词不达意、精神恍惚、狂躁不安、兴奋躁动、打人毁物、抑郁多疑等不正常表现的,均应视为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
在本案中,廖某和陈某表现正常,仅仅是廖某情绪有些低落,经过法官的悉心开导后也开朗了许多,加之双方分居时间不长,所以,不能认定为有家庭冷暴力行为,不能以存在家庭冷暴力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廖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