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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被判重刑可否请求离婚——离婚案例
审理法院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罗光飞律师代理一审
案例:
刘小姐和黄先生200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男女双方均有稳定的工作,三口之家本生活幸福美满。但因男方黄先生在生活中交友不慎,染上赌瘾,经常出去赌博,欠下赌债。为还请赌债,不惜向外借高利贷。为尽快还清高利贷心切,和其酒肉朋友干起盗窃车辆的勾当,后被抓获判刑十一年。
女方刘小姐在知道丈夫赌博且为还赌债盗窃的事情极为气愤,在黄先生被判刑后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分的房产,要求小孩子的抚养权并男方支付抚养费,外债由男方自己清偿。
该案件有几个特殊之处:
一是男方被关押在监狱,法院选择在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二是开庭最终在监督内进行;
三是男方同意离婚,但是条件是小孩子的抚养权必须给他,他给他的母亲抚养,因其母亲只有这么一个孙子,是命根子。
经律师和法官共同做工作,该案件协议离婚。
调解结果为:小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从出监狱之日起开始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在男方出狱后一个月之内把男方应该分配到的财产支付完毕;男方的赌债由男方自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