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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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某,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刘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胡萍,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与被告在舒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被告补偿原告100万元,于2019年10月支付50万元,下剩50万元于2020年8月付清。此后,被告仅仅支付3.5万元。以上事实有张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补偿张某100万元于2019年10月支付50万元,但刘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张某诉请刘某支付46.5万元补偿款,予以支持。刘某辩称要求核减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4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75元,被告刘某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俞成琪
书记员陶盈银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