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与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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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庞某,男,汉族,1965年9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某,女,汉族,1974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已结婚独立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2016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解除婚姻关系,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结婚证中“庞仕富”与本案原告庞某系同一人。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无根本矛盾,相信只要双方从婚姻家庭出发,相互体谅、加强沟通,是完全能够和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庞某与被告经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胡婷婷
书记员杨岑岑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