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钱某,女,199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张明思,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1,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钱某与洪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名洪某2。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钱某与洪某1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钱某和洪某1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有和好可能,钱某要求与洪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因钱某无证据证明其与洪某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本院对钱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朱宝富
代书记员戴景莹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