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李某1、白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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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吕某,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侯鲲,系辽宁航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女,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白某,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李某2,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李某3,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经审理查明:李竹文于2019年11月4日死亡。被告白某系李竹文的前妻,被告李某2系李竹文的儿子,被告李某3系李竹文的女儿,被告李某1系李竹文的姐姐。被告李某3书面放弃对继承人李竹文的继承权。原告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尾号9033、账号尾号2382)交易明细,载明“2019年10月6日,沈阳市于洪区银广叶之味餐饮店消费9800元、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消费8000元,当日转账还款9800元、转账还款10000元;2019年10月7日,沈阳市铁西区沈昊达线缆经销处消费1950元;2019年10月27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消费10000元,当日转账还款10000元;2019年10月31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消费5000元,当日转账还款5000元。原告诉称李竹文去世前一周将该信用卡归还。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财付通偿还4538元,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单日11月25日电子账单,应还款项为15000元。2019年12月12日原告通过财付通还款15000元。
另查明,原告提供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载明“2019年9月27日李*文他行汇入(尾号6579)6388元、抚顺市顺城区纽百伦鞋服店消费9688元、李*文他行汇入(尾号6579)6388元;2019年9月28日抚顺市顺城区邱记小龙虾店消费9838元、李*文他行汇入(尾号6579)6750元;2019年9月30日抚顺市新抚区乐麦服装店消费9800元;2019年10月22日李*文他行汇入(尾号6579)200元;2019年10月24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消费1000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ATM还款现金9800元。
再查明,被告李某2提供父亲李竹文的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579账户)转款短信提示(95599)截图,2019年10月6日9:40向原告转款10000元、13:24向原告转款9800元;2019年10月27日13:11向原告转款10000元、15:21向原告转款5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被告李某2提供的短信提示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原告诉讼来院提供本人名下两张信用卡诉称由李竹文从2016年使用并偿还,在2019年10月至11月使用信用卡在沈阳盛京医院看病,其去世后尚有部分信用卡账单未偿还。被告李某2辩称父亲李竹文已经向原告账户转款,没有债务。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中记载了李竹文还款情况,从银行流水可以看出交易记录有沈阳盛京医院的消费记录,这与李竹文在沈阳盛京医院治疗的情况相吻合,且交易习惯是当日消费当日偿还,但有部分债务未全部结清,原告在李竹文去世后有证据证明共计偿还信用卡债务29338元,故对被告李某2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李竹文已死亡(无遗嘱)的情况下,李竹文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儿子李某2、女儿李某3。因李某3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对李竹文的生前债务无偿还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2在其继承李竹文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李竹文的生前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李竹文遗产范围内偿还信用卡欠款29338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元,由被告李某2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长张博
人民陪审员王洪秀
人民陪审员姜红伟
代书记员陈世芳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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