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1,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2。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与马某某2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7月31日举行了婚礼,于2018年1月12日在张家川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生下女儿马某某4,于2017年9月10日生下儿子马某某3,两个孩子现均随马某某2一起生活。后双方在外出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某于2019年8月5日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后马某某2及其家人前往李某某娘家叫领过李某某十次左右。期间,李某某与马某某2两个家庭发生矛盾,致使双方矛盾加剧。李某某于2020年7月2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马某某2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对双方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庭审中李某某要求离婚,主张马某某2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对此,马某某2予以否认,李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在双方发生矛盾李某某回居娘家后,马某某2及其家人多次主动前往李某某娘家叫领其回家一起生活,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双方未能和好。马某某2坚决不同意离婚,能够认识自身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改正。马某某2要求与李某某和好的愿望强烈、态度诚恳,故应认定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组建婚姻家庭实属不易,双方如能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认真思考婚姻存在的症结,多从自身寻找原因,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尤其是两个家族的矛盾,双方不计前嫌、相互包容理解,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共同抚育孩子,双方关系定会改善。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李某某要求与马某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李某某与马某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吴亚丽
书记员张添翔
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