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1,114字数 1075阅读模式

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刘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9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伟,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9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父亲刘某2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2019年3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2053号民事调解书,刘某2与王某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刘某1由刘某2与王某轮休抚养,具体抚养方式为:1、自2019年起的单月由刘某2抚养,该期间刘某1的抚养费由刘某2自行负担。刘某2抚养期间的节假日由王某将刘某1接回到其住处居住,于节假日结束日的下午将刘某1送回到刘某2住处。2、自2019年起的双月由王某抚养,该期间刘某1的抚养费由王某自行负担。王某抚养期间的节假日由刘某2将刘某1接回到其住处居住,于节假日结束日的下午将刘某1送回到王某住处。3、双方在轮流抚养中应自觉遵守并严格履行上述约定,相互配合协助,若任何一方违约,将婚生子刘某1的抚养权确定由守约方抚养,违约方每月支付婚生子刘某1抚养费800元,于每月月底前支付,至刘某1年满18周岁止。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2019年3月份,刘某2抚养刘某1至3月31日。2019年4月份,被告未按约定将刘某1接走抚养,理由是两家闹的矛盾太大,被告认为轮流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同意由刘某2继续抚养孩子,但自己目前无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自2020年7月起支付1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意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依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王某应履行在双月对刘某1的抚养义务,但其拒绝抚养,亦拒绝支付抚养费,违背了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也违背了其法定义务,不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王某构成违约,刘某1的抚养权应归刘某2所有,被告王某应自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
现原告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工作,没有能力,该答辩理由不能免除其抚养孩子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刘某1自2019年4月起2020年7月止的抚养费12800元(800元×16);
二、自2020年8月起,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原告刘某1抚养费800元,于每月月底前付清,至刘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代娜娜
书记员张晓玲

2020-08-17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