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曹某1,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
被告:陈某,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松,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从小相识,经人介绍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曹某2。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18年以来,被告经常加班回家较晚,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2019年10月再次争吵后,原告便不回家居住,从此双方分居至今,小孩白天由原告母亲看管,晚上由被告照顾。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小相识,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育一个男孩,如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家庭、工作矛盾,加强沟通,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应以不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1之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黄顺平
书记员陈沁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