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1,031字数 405阅读模式

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于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煜,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亮,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周涛
书记员赵莉淇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