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虎皮杨村华西组。
负责人:张骞,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娟,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娜,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201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1********。
法定代理人:张娜,刘某甲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娜出生于被告组,也分配有承包地。2010年5月31日原告张娜与西安市高陵区XX街XX村刘某乙结婚,后将户户口迁至西安市高陵区XX街XX村。011年4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2019年6月5日原告张娜与刘某乙经高陵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张娜抚养教育。2019年8月21日,原告张娜、刘某甲将户户口迁回到被告组上。019年11月,被告组上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26600元,被告组未向原告分配。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集体经济组织议定决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原告张娜出生并成长于被告处,虽然曾因结婚户户籍迁出过本组,后又因离婚与原告刘某甲将户户籍迁回本组。被告分配方案确定时两原告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部成员资格,故应享有与被告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被告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虽经村民代表民主议定,但分配方案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方案,但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上诉人张娜因2019年6月5日与刘某乙离婚,将其与女儿户户口于2019年8月21日迁回上诉人处,被上诉人应依法具有上诉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上诉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原判判决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张娜本次征地补偿款正确。被上诉人刘某甲作为未成年人,其基本生活保障完全依靠父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具有同等义务。刘某甲对母亲的依赖程度决定了其对上诉人村组土地的依赖程度,故上诉人村组给付刘某甲一半的土地补偿款较为适宜,原判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刘某甲全额征地补偿款应予纠正。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原户户籍所在地即高陵区XX街XX村**享受过征地款分配的上诉理由,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上诉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只能证明土地安置费及补偿费的规定,被上诉人的户户口在上诉人村组的分配方案确定之前迁入,该予以分配。
被上诉人提供证据:1、泾阳县崇文镇虎杨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迁户经过村委会同意。2、2020年6月10日高陵区XX街XX村证明一份,证明被上诉人未在该村参与征地款分配。
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合议庭评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原判为“由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虎皮杨村华西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娜土地补偿费26600元、刘某甲土地补偿费13300元,共计39900元。”;
二、驳回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虎皮杨村华西组承担424元,张娜承担1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虎皮杨村华西组承担848元,张娜承担2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证据1:2020年7月1日泾河新城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份;2、2013年5月21日听证告知书一份;3、2013年12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一份;4、2014年5月19日泾河新城管委会征收土地公告一份;5、2014年6月11日泾河新城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份。证明在征地的时候被上诉人不具有上诉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应享受本次分配。g
审判长吕娟芳
审判员李新莉
审判员赵建辉
书记员余盼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