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1、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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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1,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理人:方某2,1994年3月11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住址同上。系方某1的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溥亮,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梅菊,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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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方某1与林某于2018年5月3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欠女方的十万元,男方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还清……”。《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遵守。《欠条》亦记载:“方某1欠林某8.5万元,五年内还清……”。上述证据可互相佐证,足以证实方某1欠林某10万元的事实。现方某1并无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偿还上述债务,故一审法院判决其偿还林某10万元,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方某1上诉称,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债务已实际产生或10万元可能为离婚补偿款,理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方某1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方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g

审判员黄文劲
书记员蔡晓静
张静云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