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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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某,女,汉族,1996年8月5日出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舒春光,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武某,男,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商水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2014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武婉婷,××××年××月××日生育次女武依婷。两人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两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育有两个女儿年龄尚幼,离婚对其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被告和好愿望迫切,如果两人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积极沟通、对两人长期两地分居的现状予以妥善处理,多为孩子着想,两人仍有和好希望。故本院认为应暂不予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武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于强
书记员胡世聪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