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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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征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楠,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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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是否有效;二、叶某是否应当赔偿谢某违约金10000元;三、叶某是否应予返还谢某向其转账的68000元。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争议焦点一。谢某、叶某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存档于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协议内容每一页双方均签名认可,并在协议最下方自行书写自己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在事实上,双方已据此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亦依约履行了部分协议内容。现谢某上诉主张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情形,并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虽然二审提交了四方面证据,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谢某系在被胁迫情形下签订协议,更不能证明双方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向工作人员自愿提交协议存在胁迫情形,谢某的主张缺乏采信依据,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双方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月内分期付清”,因并无具体约定分几期、付款时间节点等内容,故叶某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房贷补偿款,已实际完成了约定的支付内容,并无违反协议约定或国家强制性规定。谢某上诉要求叶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谢某上诉要求叶某向其返还夫妻存续期间转账的68000元,属于二审新增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调处。

本院希望双方能够明白:谢某为了孩子而在婚姻关系解除当中所作的妥协应予体恤,叶某也应理解并体谅一名母亲的心情。但是《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和婚姻关系解除已是既定事实。财产是有价的,孩子的健康成长却是无价的,现阶段孩子进入幼儿期了,她已经能够读懂父母的情绪,你们的争执无疑会对孩子造成困惑,形成心理负担,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希望你们双方经过诉讼厘清财产争议后,能够真正将财产问题翻篇,以孩子利益为中心切实承担父亲和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携手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谢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g

审判员陈海仪
书记员张雅慧
张颖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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