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路某某,女,汉族,渭南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晓文,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文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2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4日双方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4日生育女儿王某甲。婚后,双方因沟通交流不善,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20年农历正月初五原告与被告及家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带着孩子负气回娘家居住,后外出打工。期间原告将孩子送回家中,拿走自己部分个人物品,后双方经电话联系,原告劝被告回家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一直发生争吵,原告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现双方感情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发生过争吵,但还未达到离婚的地步,希望能和原告好好过下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经过自主自愿结婚,生育女儿,双方对女儿均有深厚的感情,从原告起诉离婚到开庭审理,双方对婚姻态度的摇摆不定中,可以看出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自身缺点,勤劳持家,还能继续生活。且孩子尚幼,正是需要父母关爱的时候,为了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考虑,双方应当冷静慎重思考。
判决理由与结果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间没有实质性矛盾,并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现孩子尚幼,从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学习考虑,双方应当珍惜现有的家庭生活。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宽容,相互信任,正确认识自身的不足,克服自身缺点,加强沟通,消除隔阂,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石晓燕
书记员李景瑶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