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勤、吕庆怡等与王怀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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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朱玉勤,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吕庆怡,女,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吕庆,女,200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吕某,男,200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吕承瑞,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聂道梅,女,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忠,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怀祥,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缺席)
被告:周荣群,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缺席)

本院对原告朱玉勤、吕庆怡、吕庆、吕某、吕承瑞、聂道梅证据及事实的认定如下: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均系公安机关出具,对该证据及事实予以认定。2、借条系被告王怀祥出具,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证明王怀祥于2019年2月15日向吕孝杰借款现金68000元并出具借条,对该证据及事实予以认定。3、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系民政机关出具,证明王怀祥与周荣群于1990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2日登记离婚,对该证据及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怀祥与吕孝杰系朋友关系,双方认识多年。2019年2月15日,王怀祥向吕孝杰借款现金68000元,并向吕孝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注明“借条.借款人:王怀祥,今(2019年2月15日)借到吕孝杰现金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大写)(¥68000元)用于工程周转周转,双方约定利息0.03分(月付息2040元)借期为壹年,如到期不归还,本人愿意将现位于新店镇松林村牛二队的住房壹套作为抵押此借款。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王怀祥.身份证号:3424231968××××××××.2019年2月15日”。2019年7月1日,吕孝杰因意外事故死亡。上述借款本息,经原告朱玉勤、吕庆怡、吕庆、吕某、吕承瑞、聂道梅催要,王怀祥未能偿还。另查明,朱玉勤系吕孝杰妻子、吕庆怡系吕孝杰女儿、吕庆系吕孝杰女儿、吕某系吕孝杰儿子、吕承瑞系吕孝杰父亲、聂道梅系吕孝杰母亲,吕孝杰只有朱玉勤、吕庆怡、吕庆、吕某、吕承瑞、聂道梅六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庭审过程中,六原告陈述在借条中表述的利息0.03分实际是月利率3%,并注明了月付息2040元。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吕孝杰与被告王怀祥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王怀祥向吕孝杰借款现金68000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吕孝杰死亡后,王怀祥即对吕孝杰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朱玉勤、吕庆怡、吕庆、吕某、吕承瑞、聂道梅负有清偿上述借款的义务;且在诉讼中,经本院合法传唤,王怀祥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六原告诉请王怀祥偿还借款6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六原告诉请王怀祥偿还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故本院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则不予支持。至于六原告诉请被告周荣群偿还上述借款68000元及利息,因六原告未能举出证据证明王怀祥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六原告该项诉请,本院则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怀祥偿还原告朱玉勤、吕庆怡、吕庆、吕某、吕承瑞、聂道梅借款6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朱玉勤、吕庆怡、吕庆、吕某、吕承瑞、聂道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842元,由被告王怀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长墨力
人民陪审员卞林敏
人民陪审员刘学莉
书记员管新明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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