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某2,男,200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宁,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女,200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张某3,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张某3与张某1系父女关系。张某1与张某2原系同学关系,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年××月××日,张某1与张某2缔结婚约,张某2给付张某1彩礼88000元,张某1又将其中的8000元返还给张某2。缔结婚约后,双方同居生活两个月。2020年6月9日,张某1在单县海吉亚医院实施流产手术并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3794.21元及检查费80元。后双方终止婚约并因彩礼款返还问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2遂具状起诉。
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张某2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张某1、张某3提交的单县海吉亚医院住院病历、费用单据、门诊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张某2、张某1由同学关系发展为恋爱关系,缔结婚约时,张某2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张某1彩礼88000元(缔结婚约时已返还8000元),后双方终止婚约,未缔结婚姻关系,故张某2请求张某1返还彩礼款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张某1、张某3不认可张某3实际接受了该彩礼款,张某2又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张某2起诉张某3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1虽未年满十八周岁,但怀孕前已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缔结婚约后,张某2与张某1同居生活两个月,并导致张某1怀孕,后张某1因流产住院治疗,客观上对其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张某3、张某1主张的定制家具损失及日常用品花费,无正规发票印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定张某1还应再返还给张某2彩礼款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2彩礼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张某2负担400元,由被告张某1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苗胜奇
书记员蒋倩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