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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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陶某,女,苗族,1986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娜,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男,汉族,1975年8月8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2月,原告陶某与被告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佟嘉乐,××××年××月××日生育次子佟嘉祥。于××××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讼至法院。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儿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关怀,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沟通,夫妻关系应能和好。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应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陶某与被告佟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崔耀润
书记员闫飞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