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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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3。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某1与马某3于2014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5年10月10日举行了婚礼,后双方于2018年6月12日在张家川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马某1于2018年9月3日生下女儿,取名马某4,现随马某1一起生活。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5月8日,双方因教育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马某1回娘家生活至今。期间,马某3曾去马某1娘家看望马某1及女儿,并协商与马某1和好事宜。马某1于2020年7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本院认为,马某1与马某3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前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对双方的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尚未完全破裂。庭审中马某1要求离婚,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马某3予以否认,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在双方发生矛盾马某1回娘家后,马某3能够认识自身错误,主动前往马某1娘家与马某1及其家人协商和好事宜;庭审中马某3要求与马某1和好的愿望强烈、态度诚恳,故应认定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组建婚姻家庭实属不易,双方如能珍惜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认真思考婚姻存在问题的症结,多从自身寻找原因,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尤其是两个家庭的矛盾,相互包容理解,珍惜婚姻家庭生活,共同抚育孩子,双方关系定会改善。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马某1要求与马某3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马某1与马某3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g

审判员吴亚丽
书记员张添翔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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