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辽0115民初123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6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15民初123号
原告:付某1,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沂,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刘某,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沈阳市辽中区,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君,系沈阳市辽中区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依据。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并且育有子女,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原告虽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双方应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据此,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1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邱震平
书记员刘晶哲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