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鲁0785民初1020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85民初1020号
原告:徐某。
被告:张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育有一子一女,彼此间应当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偶有矛盾发生,但家庭生活中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包容,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靖雯
书记员宋洪岩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