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与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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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1229民初12号

案  由:抚养费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229民初12号

原告:唐某1,男,2008年3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
法定代理人:唐某2(系原告唐某1父亲),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湖南省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太群,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明某,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原告唐某1未向本院提交被告明某有固定收入的证据,被告明某居住在农村,其支付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2018年-2019年农、林、牧、渔业年收入标准确定(2018年-2019年农、林、牧、渔业年收入标准为38944元),原告唐某1要求被告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从2020年4月1日起,由被告明某每月支付原告唐某1抚养费800元,至原告唐某1年满18周岁止,每年的12月30日给付一次。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玉祥
法官助理张霞
书记员周洋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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