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729民初642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29民初642号
原告:杨某1,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杨某2,女,汉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认为,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1要求与被告杨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征光
书记员赵宁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