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康乐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甘2922民初140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2民初140号
原告:马某一。
被告:马某2。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近40年,婚期长,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只要互谅互让,理性对待发生矛盾的原因,婚姻关系完全可以维持。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一与被告马某2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预交上诉费100元)。
审判长汪瑞林
人民陪审员毛小旭
人民陪审员杜永贤
书记员苏继宏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