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龙山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3130民初247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3130民初247号
原告:唐某,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彭某1,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彭某1婚姻基础一般,但原、被告结婚已十余年,有一定感情积淀,且双方共同生育了二个小孩,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勇
法官助理彭保平
书记员彭庆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