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卢兴良、卢某1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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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浙0783民初206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83民初206号

原告:金某,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天、严慧艳,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兴良,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第三人:卢某1,女,199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第三人:卢某2,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良,系第三人卢某2父亲。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宅基地由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卢某1、卢某2四人名义共同审批,后由原、被告共同出资于2001年至2002年期间建成房屋的事实,已由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点为案涉房屋内的装修是否全部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金某认为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已完成,而卢兴良则认为部分系在离婚后形成。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相关规定本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卢兴良,但其未在期限内补强任何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案涉房屋内的装修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已形成。同时,因案涉房屋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且双方一致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对案涉房屋所有权或产权份额进行过约定,故应当认定案涉房屋地上建筑物由金某与卢兴良各占50%的份额。案涉房屋的地上建筑物的市场价值,应以在本院审理(2019)浙0783民初8848号案件过程中,由本院依照程序委托东阳市至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结论确定的36万元认定,虽其中包括了装修价值11万元,根据上述本院分析认定均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形成,故应当认定案涉房屋地上建筑物所有价值份额中的50%归金某所有。基于案涉房屋为一个整体建筑无法对实物进行分割,故应按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进行分割,即就应由卢兴良支付金晓珍案涉房屋地上建筑物价值的一半,即18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在立案时将案由立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不妥,本案应属原、被告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更为合理。因案由的变更并不影响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本院将本案案由直接予以变更。
另外,卢兴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抗辩,其在原、被告离婚后为金某归还了部分个人债务,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但因卢兴良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卢兴良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金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兴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坐落于东阳市半房屋地上建筑物分割款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卢兴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玻

书记员楼玲菲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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