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112民初218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7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2民初218号
原告:龙某1,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万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西陆川县,现住广州市黄埔区,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共同生活近十年,生育了两个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离家是因双方因缺乏自我约束和相互体谅造成,而且两个小孩尚且年幼,仍需要父母亲的共同关心和爱护,只要双方能够共同积极面对困难和问题,便能化解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希望原、被告珍惜已有感情,共建幸福家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予原告龙某1与被告万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龙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挺
法官助理李玉婷
书记员邓莉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