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3民初664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3民初66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江,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喻某1,男,汉族,住商水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务琐事有时发生矛盾,加之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感情出现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是缺乏理解和信任,面对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没有正确对待和处理,忽视了夫妻感情的培养,没能做到彼此尊重,相互关爱,致使本应恩爱有加的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原被告应深刻自我反省,不忘初心,始终如一,坚守美好,彼此珍惜,否则,任由这种趋势发展,势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尽管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的基本权利,但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基于原被告已生育一子,且婚生子尚未成年,草率离婚势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原被告应谨慎行使离婚权利,彼此给对方一个和好如初的机会,不计前嫌,共创未来,切实履行起抚养子女的重任。综上,本案应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1离婚。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广真
书记员 赵海铭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