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一、胡某某二、邝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一、黄某某二、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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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嘉禾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湘1024民初1979号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1024民初1979号

原告:胡某某一,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胡某某二,男,个人信息……略。系原告胡某某一之父。
原告:邝某某,女,个人信息……略。系原告胡某某一之母。
被告:黄某某一,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黄某某二,男,个人信息……略。系被告黄某某一之父。
被告:曾某某,女,个人信息……略。系被告黄某某一之母。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第一组证据:对原告胡某某一、胡某某二、邝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予以确认;第二组证据:1.对出庭证人刘土生的证言。刘土生陈述,他是男女双方的介绍人,女方家要求男方家给彩礼4万元,2017年3月(农历),男方家摆了三桌酒,胡某某二父子给了女方家彩礼28000元、红包600元,还给了刘土生及另一介绍人介绍费共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土生与当事人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是胡某某一与黄某某一双方婚约的介绍人,其证言能与其他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对刘土生证言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2.对出庭证人胡华保的证言。胡华保陈述,他与胡某某二是胞兄弟关系,他侄子胡某某一办婚礼那天,他负责接亲,他当着介绍人的面给了女方彩礼28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华保虽然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其证言的证据效力较低,但其陈述能与其他证据印证,本院对胡华保证言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3.对出庭证人郑土发的证言。郑土发陈述,他与胡某某二是老表关系,2017年4月清明过后,胡某某二请了酒,当时给了女方彩礼28000元,支付给介绍人介绍费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土发虽然与原告有亲戚关系,其证言的证据效力较低,但其陈述能与其他证据印证,本院对郑土发证言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一、被告黄某某一、黄某某二、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一、胡某某二、邝某某彩礼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一、胡某某二、邝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60元,由被告负担984元,由原告负担276元。被告负担的984元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林森
人民陪审员李文军
人民陪审员李润红
代理书记员李艳梅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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