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181民初1603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81民初1603号
原告:潘某,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告:邓某1(曾用名邓某2),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本院认为,潘某、邓某1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能够正视存在的问题,以家庭建设为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诉讼中,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潘某要求与邓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园园
书记员张箫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