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宁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528民初185号
案 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28民初185号
原告:文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张某,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向原告文某借款出具了借据,原告文某与债务人**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依据该规定,被告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不应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被告罗某作为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罗某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限额内偿还原告文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廉佑
书记员李奕泽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