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赣0202民初147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202民初147号
原告:刘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景德镇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1,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女孩程某2一直随原告生活,男孩程佳辉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女孩程某2应由原告抚养,男孩程佳辉应由被告抚养。关于财产分割,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不予审理,双方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1离婚;
二、女孩程某2(12岁)由原告抚养成人,男孩程佳辉(9岁)由被告抚养成人;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顺平
书记员陈沁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