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宁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528民初186号
案 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28民初186号
原告:杨某,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林,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张某,女,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向原告杨某借款出具了借据,原告杨某与债务人**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依据该规定,被告张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不应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被告罗某作为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罗某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限额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62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罗某负担。财产保全费8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廉佑
书记员李奕泽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