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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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623民初148号

案  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3民初14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蒙,男,系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1,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男,系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原、被告间的关系为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其女,因其女现随原告生活,为有益于其子的健康成长,其女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抚养子女被告应依法负担子女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其女,放弃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又嫁人及原告不适宜抚养女儿,对该主张被告未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所生育子女王某2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王某1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红光
书记员柴丽娅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