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729民初461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29民初461号
原告王某,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张某1,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经人介绍相识,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三个子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原告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未提供,且被告张某1不同意离婚。综上,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于被告张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
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青锋
书记员丁秋刚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