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511民初6号
案 由:婚约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11民初6号
原告:李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峰,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阶华,邵阳市双清区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在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86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顺华
代理书记员刘悦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