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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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康乐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甘2922民初1718号

案  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2922民初1718号

原告:薛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石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与被告石某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生育三个女孩,孩子的抚养应依据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民事法律政策规定予以判处。共同生活期间修建了房屋、硬化了院落、购置了家电、农机具,应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举债务21080元,应以共同债务予以分担。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八年,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长女薛甲、三女薛丙由原告薛某抚养,二女薛乙由被告石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原告薛某给付被告石某共同财产折价款8000元;
三、被告石某所举债务21080元由被告石某偿还,原告薛某给付被告应承担的债务1054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预交上诉费100元)。

审判长汪瑞林
人民陪审员杨永军
人民陪审员杜永贤
书记员张晓龙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