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谢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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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粤01民终93号

案  由:继承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导喜,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才,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各方争议的焦点是各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问题。本院评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当中,被继承人杨某1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而事实已经查明其继承人分别是谢某和杨某。依法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遗产应由其继承人谢某和杨某共同继承。杨某上诉要求对谢某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的意见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谢某亦不存在法定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情形,杨某上诉要求由其多取得遗产份额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杨某称其为诉争物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支付了物业费及部分贷款的意见,该部分债务是否构成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因已经超出了一审诉辩终结前双方所主张的范围,本院不予调处,在本案继承份额确定之后,继承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至于谢某要求处分杨某1投保的康宁终身保险的问题,因其并没有提出上诉,且保险受益人是否为配偶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俏伶
审判员黄咏梅
审判员沙向红
书记员何嘉怡
徐桂花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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