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0102民初987号
案 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02民初987号
原告:胡某,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
负责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舒,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胡某与某律所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律所虽已按照2012年2月3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代理义务,但其在2014年2月10日再行收取胡某律师费4000元缺乏合同依据,故胡某请求某律所返还律师费10000元的请求,本院在4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双方在2014年4月10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胡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某律所也未按照此合同约定参与诉讼。因此,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另外,胡某与谭某、彭某、彭某的分家析产纠纷已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综上,胡某要求某律所赔偿其分家析产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损失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某退还律师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900元,被告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强
代理书记员季珂飞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