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菊与被告赵某海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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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临夏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甘2921民初138-1号

案  由:婚姻无效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1民初138-1号

原告:陈某菊,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赵某海,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依法登记结婚,但双方系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应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陈某菊与被告赵某海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爱文
书记员王慧芳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