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临夏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甘2921民初138-1号
案 由:婚姻无效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1民初138-1号
原告:陈某菊,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赵某海,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依法登记结婚,但双方系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应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陈某菊与被告赵某海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爱文
书记员王慧芳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