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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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嘉禾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1024民初287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024民初287号

原告:廖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廖某某、李某某相识不久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此后相继生育四个小孩,且在共同生活几年后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双方婚前是相互了解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虽然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廖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廖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林娟
代理书记员李玉媛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