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例1,127字数 307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临夏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甘2921民初364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1民初364号

原告:马某,女,回族,生于1989年2月12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韩某,男,回族,生于1984年5月19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已有孩子,虽因生活琐事常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破裂的程度。现原告只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故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进良
书记员魏孔霞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