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与刘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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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定远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皖1125民初702号

案  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19

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125民初702号

原告:唐某1,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刘某1,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婚生子唐某2由其抚养,被告对此予以同意,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6月份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本院酌定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婚生子唐某2由原告唐某1抚养;自2020年2月起,被告刘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
二、驳回原告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1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磊
书记员冯庚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