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浙0703民初371号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0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03民初371号
原告:陈某,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妤婷,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协议离婚时被告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该欺诈行为导致所签的离婚协议明显不公,现原告要求继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抗辩原告均知情财产情况,双方已无共同财产分割,且离婚协议经村两委、妇联等人员见证下达成,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举证规则,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离婚时被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不公的事实,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被告出轨并家暴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出警单中载明原告放弃伤损鉴定,同时放弃追究被告因殴打自己的任何法律责任,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虞宣义
代
书记员王婉婷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