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皖03民终302号
案 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0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3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超,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张某与周某于2019年3月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周梦涵和周梦瑶均由周某抚养,现张某诉请变更周梦涵由张某抚养,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具有上述意见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庞玲
审判员陈二伟
审判员李小芹
法官助理沈吉梅
书记员徐翔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