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1729民初629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0
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729民初629号
原告:张某,女,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认为,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订婚,并于××××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三个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也无大的矛盾。如双方加强交流沟通,认真思考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多从自身寻找原因,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努力改正不足,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虽然这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孙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征光
书记员赵宁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