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鲁0402民初197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402民初197号
原告:张某1,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官地国泰花园**楼****。
身份证号:3708111984********。
被告:王某,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住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官地国泰花园**楼****
身份证号:37040219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殿宏,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曾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由于双方对共同的财产处理存在分歧,故本院先行对离婚及孩子抚养先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长子张某2由被告王某抚养,次子张文政由原告张某1抚养活,抚养费由各自负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李帅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