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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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临夏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甘2921民初487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2

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1民初487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9月10日,住临夏县韩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系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0日,住临夏县麻尼寺沟乡。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登记结婚生有孩子,且孩子尚小。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是因为双方的性格差异。但若没有双方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痛苦是人人的必修课。当婚姻出现危机,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不愿意看到一个家庭就这样破碎,双方生育两个男孩,且孩子尚小。遂本院决定给出一段时间,希望随着时间的流失双方夫妻关系能得以缓和,能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能够重归于好。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韩某某和被告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玉林
人民陪审员焦世强
人民陪审员辛志图
法官助理祁岚
书记员高雯

202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