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庆元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浙1126民初664号
案 由: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2020-03-23
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126民初664号
原告:刘某,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L某(陆氏金绒),女,1992年4月21日出生,京族,住越南。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时间短,且系不同国籍,未能充分了解即登记结婚,缺乏良好的婚姻基础。被告自2016年回越南过春节后,至今无联系,其婚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L某(陆氏金绒)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宁华
人民陪审员吴静红
人民陪审员吴慧琳
书记员方蕾
2020-03-23